慈濟大學自願捐獻遺體準則

2013.07.01修訂


第一條

目的:為提升醫學教育以培育優良的醫療人員以及提倡遺體捐贈風氣,特訂定本準則。

第二條

適用範圍:
一、本準則所規定之事項,係依據總統頒佈解剖屍體條例之規定訂定之。
二、死亡後願意提供遺體給慈濟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進行人體解剖及手術教學研究者,依本準則辦理。
三、基於作為醫學教材之完整性、遺體處理技術的限制及學習者的健康等考量,本校不接受下列遺體之捐贈:
(一)患重大法定傳染病者:請參考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之公告(如附件)。
(二) 曾做過大手術、重大器官移植、或重大重建手術者。
(三)有未癒合的大傷口或褥瘡者(由本校遺體捐贈室派員協助判斷)。
(四) 溺斃。
(五)疾病或藥物等引起之水腫者。
(六)過度肥胖或過度消瘦者(可由本校遺體捐贈室協派員助判斷)。
(七)已執行病理解剖或器官捐贈者。
(八)自殺身亡者。
(九)家屬異議者。
(十)人在國外。
(十一)未滿十六歲者。

第三條

遺體捐贈志願書填立:
一、 凡願意往生後捐贈身體者,需填寫遺體捐贈志願書。
(一) 遺體捐贈志願書:下載
(二) 或至慈濟台灣地區各醫院社會服務室或所屬各分支會、聯絡處索 取。
二、 填寫完整之遺體捐贈志願書,連同親屬關係證明(例如:戶口名簿影本或 戶籍謄本)一份寄:
慈濟大學解剖學科遺體捐贈室
地址:97004 花蓮市中央路三段701 號。
電話:(03)8565301 轉7081
三、資料確認完整無誤後寄發捐贈同意卡。

第四條
遺體捐贈作業程序:
一、 住院期間若接獲病危通知,家屬需通知本校遺體捐贈室,本校技術人員將 立刻聯絡遺體捐贈志工或相關人員進行瞭解。
(一) 評估身體狀態是否符合教學需求。
(二) 採集血液篩檢法定傳染病,並確認符合捐贈條件。
二、 凡符合捐贈條件,本校於接獲家屬通知捐贈者往生後,將安排車輛接運。
三、 本校遺體捐贈室在接到遺體時,必須同時取得有效死亡證明文件,方可進 行後續處理作業。
四、 若捐贈者生前未填寫遺體捐贈志願書者,可由全權繼承人或全權繼承人之代理人代為填寫,並須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一份。
五、實際捐贈遺體給本校後,本校得視接受捐贈者家屬之需求,提供至多新台幣五萬元之致敬金。
第五條
教學結束後之處理方法:
一、 經家屬同意後(另以電話詢問),本校得保存部分器官做為教研用途。
二、 由醫學生或醫生將身體復原(例如內臟器官歸位及皮膚縫合)。
三、 由本校或委託葬儀社進行火化。
四、 骨灰安奉
(一) 部分骨灰將安奉於本校大捨堂。
(二) 其餘骨灰由家屬請回安奉;未請回者,由本校安奉於所選定之適當場所,並於安奉後通知家屬安奉之地址及位置。
(三) 無家屬者,由本校全權處理。
第六條
為感謝遺體捐贈者,本校院定期舉行典禮,並函請家屬參加。
第七條
本準則若有未盡事宜得修訂之。
第八條
本準則經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附件

第一類傳染病:天花、H5N1流感、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 (SARS)、鼠疫、狂犬病

第二類傳染病:登革熱、德國麻疹、霍亂、流行性斑疹傷寒、白喉、流行性腦脊髓膜炎、西尼羅熱、傷寒、副傷寒、小兒麻痺症/急性無力肢體麻痺、桿菌性痢疾、阿米巴性痢疾、瘧疾、麻疹、急性病毒性A型肝炎、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、漢他病毒症候群、多重抗藥性結核病、屈公病、炭疽病

第三類傳染病: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、結核病、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(愛滋病)、漢生病(麻風)、百日咳、破傷風、急性病毒性肝炎(B, C, D, E型)、流行性腮腺炎、梅毒、淋病、侵襲性b型嗜血桿菌感染症、退伍軍人病、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、日本腦炎

第四類傳染病:流感併發症、肉毒桿菌中毒、庫賈氏病、鉤端螺旋體病、萊姆病、類鼻疽、地方性斑疹傷寒、Q熱、水痘、恙蟲病、兔熱病、侵襲性肺炎鏈球菌感染症、?疹B病毒感染症、弓形蟲感染症、布氏桿菌病

第五類傳染病:中東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感染症、H7N9流感、黃熱病、伊波拉病毒出血熱、拉薩熱、馬堡病毒出血熱、裂谷熱

其他:NDM-1腸道菌感染症、貓抓病、發熱伴血小板減少綜合症、巴貝斯蟲症、西非錐蟲症、東非錐蟲症、利什曼原蟲症、細菌性腸胃炎、中華肝吸蟲感染症、鸚鵡熱、亨德拉病毒及立百病毒感染症、第二型豬鏈銶菌感染症、病毒性腸胃炎、沙門氏菌感染症、疥瘡、頭蝨感染症、李斯特菌症、隱球菌症、肺囊蟲肺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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