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.07.01修訂
第一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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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的:為提升醫學教育以培育優良的醫療人員以及提倡遺體捐贈風氣,特訂定本準則。 |
第二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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適用範圍: |
第三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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遺體捐贈志願書填立: |
第四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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遺體捐贈作業程序:
一、 住院期間若接獲病危通知,家屬需通知本校遺體捐贈室,本校技術人員將 立刻聯絡遺體捐贈志工或相關人員進行瞭解。 (一) 評估身體狀態是否符合教學需求。 (二) 採集血液篩檢法定傳染病,並確認符合捐贈條件。 二、 凡符合捐贈條件,本校於接獲家屬通知捐贈者往生後,將安排車輛接運。 三、 本校遺體捐贈室在接到遺體時,必須同時取得有效死亡證明文件,方可進 行後續處理作業。 四、 若捐贈者生前未填寫遺體捐贈志願書者,可由全權繼承人或全權繼承人之代理人代為填寫,並須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一份。 五、實際捐贈遺體給本校後,本校得視接受捐贈者家屬之需求,提供至多新台幣五萬元之致敬金。 |
第五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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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學結束後之處理方法:
一、 經家屬同意後(另以電話詢問),本校得保存部分器官做為教研用途。 二、 由醫學生或醫生將身體復原(例如內臟器官歸位及皮膚縫合)。 三、 由本校或委託葬儀社進行火化。 四、 骨灰安奉 (一) 部分骨灰將安奉於本校大捨堂。 (二) 其餘骨灰由家屬請回安奉;未請回者,由本校安奉於所選定之適當場所,並於安奉後通知家屬安奉之地址及位置。 (三) 無家屬者,由本校全權處理。 |
第六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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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感謝遺體捐贈者,本校院定期舉行典禮,並函請家屬參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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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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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準則若有未盡事宜得修訂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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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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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準則經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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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
第一類傳染病:天花、H5N1流感、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 (SARS)、鼠疫、狂犬病
第二類傳染病:登革熱、德國麻疹、霍亂、流行性斑疹傷寒、白喉、流行性腦脊髓膜炎、西尼羅熱、傷寒、副傷寒、小兒麻痺症/急性無力肢體麻痺、桿菌性痢疾、阿米巴性痢疾、瘧疾、麻疹、急性病毒性A型肝炎、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、漢他病毒症候群、多重抗藥性結核病、屈公病、炭疽病
第三類傳染病: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、結核病、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(愛滋病)、漢生病(麻風)、百日咳、破傷風、急性病毒性肝炎(B, C, D, E型)、流行性腮腺炎、梅毒、淋病、侵襲性b型嗜血桿菌感染症、退伍軍人病、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、日本腦炎
第四類傳染病:流感併發症、肉毒桿菌中毒、庫賈氏病、鉤端螺旋體病、萊姆病、類鼻疽、地方性斑疹傷寒、Q熱、水痘、恙蟲病、兔熱病、侵襲性肺炎鏈球菌感染症、?疹B病毒感染症、弓形蟲感染症、布氏桿菌病
第五類傳染病:中東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感染症、H7N9流感、黃熱病、伊波拉病毒出血熱、拉薩熱、馬堡病毒出血熱、裂谷熱
其他:NDM-1腸道菌感染症、貓抓病、發熱伴血小板減少綜合症、巴貝斯蟲症、西非錐蟲症、東非錐蟲症、利什曼原蟲症、細菌性腸胃炎、中華肝吸蟲感染症、鸚鵡熱、亨德拉病毒及立百病毒感染症、第二型豬鏈銶菌感染症、病毒性腸胃炎、沙門氏菌感染症、疥瘡、頭蝨感染症、李斯特菌症、隱球菌症、肺囊蟲肺炎